1、小规模纳税人已经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销售不动产时,是否应自开专用发票?
根据《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自开专用发票。
2、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3、残疾人设立的个体户已经享受残疾人员减半征收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优惠,还可以再享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税优惠吗?
可以。根据《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4、劳动保护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吗?
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据实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